有關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
一、名詞解釋:
1.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工傷職工在救治和恢復性治療階段實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山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與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3.不穩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階段,指工傷或患職業病人員在初診醫院搶救治療時間內傷情尚未穩定,可隨時發生影響愈后變化的時期。
4.恢復期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人員經治療,傷情平穩,逐漸恢復好轉的時期。
二、工傷保險的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三、員工工傷的報備及認定
1.公司關于工傷報備的規定: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在12小時以內務必報告人力資源部社保專員。同時,員工所在部門/項目負責人務必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的24小時內告知人力資源部負責人。
2.太原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關于工傷報備的規定:
單位社保專員必須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24小時內通知社保局登記備案。
3.《太原市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規定:
(1)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4)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四、工傷假的界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期的規定及結合我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對工傷假的期限界定如下:
1.員工的工傷停工留薪假期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書面通知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為準,確定工傷職工的工傷假期。
2.員工工傷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醫療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終止停工留薪期。終止停工留薪期后,員工應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正常出勤。
3.員工工傷停工留薪期滿,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員工或用人單位應在期滿前10日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鑒定申請,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結論做出前,員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4.員工工傷停工留薪期滿,應恢復正常工作。如未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出勤者,則被視為曠工。
5.員工工傷停工留薪期滿,公司不再給予醫療期。如因個人原因無法正常出勤,則需比照事假處理。
五、工傷待遇:具體參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工傷費用及補償條例執行。
1.員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如不符合上述之規定,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自行承擔。
2.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員工工傷停工留薪期滿,經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的員工,其工傷補償辦法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